通知公告

提存物领取通知书

点击量:   时间:2022-03-14
 
熊建牛、阳晓梅、熊书豪:
       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1行终210号行政判决书,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向你们支付财产损失赔偿金318401.19元。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2年3月2日将应支付给你们的财产损失赔偿金人民币318401.19元提存于乐山市嘉州公证处,请你们尽快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本人实名银行账户信息,到乐山市嘉州公证处办理上述提存物的领取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乐山市嘉州公证处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205号
       联系电话:0833-7803376(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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