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提存物领取通知书

点击量:   时间:2022-05-16
丁辉:
       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海刑初字第1489号,罗成应向你支付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元(¥2350.00元)。罗成已于2022年5月12日将应支付给你的退赔款贰仟叁佰伍拾元提存于乐山市嘉州公证处,请你尽快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本人实名银行账户信息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到乐山市嘉州公证处办理上述提存物的领取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乐山市嘉州公证处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205号
       联系电话:0833-7803325(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
2022年5月13日

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