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债务履行情况核实函 (2023)嘉州核第33号

点击量:   时间:2023-05-31
借款人、抵押人:徐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于2023年4月10日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经查,你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7日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你向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40万元,借款期限为300个月(以实际借款凭证为准),并以所购位于峨眉山市峨山镇保宁村7.8.9组峨眉山天颐温泉小镇2号地项目A区2幢2-4号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该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川乐嘉州证峨农字第997号】。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所载,申请执行人依约向你发放借款人民币340万元后,你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23年4月10日,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213570.83元及利息、罚息人民币65629.28元。依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对你进行了催收,但你在期限内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现主张: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213570.83元,利息、罚息为人民币65629.28元(截止2023年4月10日)以及从2023年4月11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实际发生数为准),对你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峨眉山市峨山镇保宁村7.8.9组峨眉山天颐温泉小镇2号地项目A区2幢2-4号房产进行处置,并由你承担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
      现本处向你核实债务及担保义务履行情况。核实内容包括: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是否属实?是否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人民币3213570.83元,利息、罚息为人民币65629.28元(截止2023年4月10日)未偿还?如有异议,请于2023年6月20日前以书面方式向本处提出,并附相应证据。逾期不回复,或者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异议事实成立,本处将依法为申请执行人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乐山市嘉州公证处电话:0833-7803327(工作日9:00-18:00)
      联系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205号

 
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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