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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公证④丨步入老年后,你可能办理这些公证

点击量:   时间:2020-07-17

步入老年之后

你是否希望有安宁的生活

随着《民法典》的表决通过

关于养老、继承等方面内容

法典也作了更完善的规定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

《民法典》和公证

在您的暮年时期

如何保障您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步入老年时,为了有效定纷止争,防范于未然,您可能需要立一份遗嘱,明确去世后的财产归属,从而根据遗愿定向传承,此时,您可能需要办理遗嘱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遗产是逝去的亲人留下的财产,亲人去世后,为了防止不及时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导致后续房屋过户或者抵押登记时出现麻烦,您可能需要在亲人去世后,趁早办理继承权公证。

当您步入老年,儿孙绕膝、四世同堂,尽享天伦之乐时,公证如一股暖流温暖您的心房。

当您静坐窗前,怀念父母的养育之恩时,公证化做一本卷宗承载着爱的历程。

这就是公证,但公证不止于此,她守护着我们的一生。

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有保全证据公证为您锁定证据。

当您将资金借给别人时,我们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为您实现债权。

当您无法亲自实施某些行为时,我们有授权委托书公证为您解除困扰。

当您与外界签订合同、协议时,我们有合同协议公证为您防控风险。

当您走向市场,创办公司时,我们有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资格继承等公证帮您合规经营。

 

“民法典与公证”专题,自此结束了,但她对我们的影响,从不曾远离,都藏在生活的点点滴滴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