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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公证

点击量:   时间:2018-12-04

融资租赁合同公证

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该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由一个买卖合同和一个租赁合同组成,又带有借款合同的性质。融资租赁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当事人申办融资租赁合同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出租方、承租方及出卖方的法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授权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书(珠海之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承租方委托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委托文件;

3、融资租赁合同文本(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及合同附件;

4、租赁物的购买凭证和保险单据;

5、租赁标的清单及有关资料,清单中应包括租赁物名称、质量、规格、数量、价值、性能、技术指标等内容;

6、涉及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资格证明等(具体参见上述第1条要求),以及担保文件文本。

7、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租赁物属于专控商品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