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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遗赠公证

点击量:   时间:2018-12-04

遗嘱、遗赠公证

遗嘱/遗赠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遗嘱是处理家庭财产的有效方法,通过生前安排身后事的方式能够有效维护家庭和睦。以遗嘱的方式,将本人的财产在自己百年之后遗留给法定继承人的,称之为遗嘱;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的,称之为遗赠。

遗嘱有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五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市民可以通过这五种形式的任一种设立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遗嘱/遗赠以遗嘱人去世为生效条件,为避免纠纷,夫妻双方应分别订立遗嘱,不宜订立共同遗嘱。遗嘱上可以说明遗嘱/遗赠人父母是否健在、生育子女情况、有无未成年子女、患精神病的子女及依靠遗嘱/遗赠人抚养的人。

遗嘱、遗赠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遗嘱/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2、遗嘱/遗赠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证、丧偶证明等);

3、遗嘱/遗赠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遗嘱/遗赠人本人草拟的遗嘱(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向我处申请代为草拟,经遗嘱人或遗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并捺指印确认);

5、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如遗嘱/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