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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委托(声明)公证

点击量:   时间:2018-12-04

监护权委托(声明)公证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一定时期内因特定原因无法行使监护职责的,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行使。在未成年人出国(境)期间,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通常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署委托书(声明书),将监护权委托给他人(或机构)行使,并对委托书进行公证。

监护权委托(声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署监护权委托书(声明书)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监护权委托书(声明书)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关系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没有乐山户口的须带原居住地身份证、户口簿和居住证;

2、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非婚生子女提供亲子鉴定书;

4、结婚证(如离婚,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5、委托书/声明书;

6、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